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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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汇编(上)
[浏览次数: 次] [更新时间:2016-01-08]
  

汇编一: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根据《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意见,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总则

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面向全国开放的科研机构,挂靠在武汉轻工大学。

二、管理体制

1.实行学术委员会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2.工程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梯队建设、资源管理等工程全面负责。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某个方面的工作。

3.工程中心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中心日常行政事物,负责科研项目实验室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工程中心主任任命。

4.工程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饲料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湖北省科技厅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人。

5.工程中心下设若干研究室,研究室是研究中心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计划,组织专职和客座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护实验设施。研究室设正、副主任一名,由研究中心主任遴选任命。 

三、建设与研究经费

1.在对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统一优化配置的基础上,武汉轻工大学决定在3年的建设期内共投入250万元购置设备。

2.工程中心设立开放基金。

3.工程中心积极鼓励研究人员申请其它专项研究经费,并积极鼓励研究人员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和开发。

4.工程中心的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由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本研究中心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研究人员

1.工程中心的人员由专职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组成。

2.客座人员来工程中心工作期间,由武汉轻工大学提供生活条件。 

一、宗 

将实验室建设成为湖北省在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研究方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发挥学科带头作用,对外开放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支流中心。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

研究方向:营养与代谢调控的研究、饲料生物技术、新型饲料添加剂开发、饲料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四个主要方向。

研究目标:在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学科的相关研究方向和领域积极进行学科前沿探索和积累,针对我省本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提高我省本学科持续创新能力。

三、运行与管理体制

实验室主管部门为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教育厅,依托单位为武汉轻工大学。

实验室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四、组织机构

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实验室实行定期考核聘任制,按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法设岗定编。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与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及相关领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应用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 ,副主任2人,另设常务秘书1人。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对实验室的学术领导,审议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和其它课题,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论文答辩和成果评审等。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实验室主任主持。

五、开放方式

实验室实行对国内外开放,协作共用。

实验室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发布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指南,并提供优惠条件吸引有关同行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实验室欢迎国内外专家、同行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或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

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学者合作,培养高级研究人才。

实验室为来室进行工作的国内外专家、同行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促进实验室对外开放和出成果、出人才。

六、科研计划管理

国内外专家、科技工作者,均可按实验室规定的程序(另定)申请实验室发布的开放研究课题指南范围内的科研课题。开放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实验室在开放研究课题立项上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实验室负责接受、初审各课题申请。初审通过的课题,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

实验室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直接对实验室负责,按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工作。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开会期间,课题组长要到会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各课题组每年应填报课题 执行情况年报报实验室。      

实验室承担的国家、部门及其它各类课题,均归口由校科研处管理。

七、科研经费管理

实验室主要经费来源为科研事业费(包括实验室运行经费和研究经费)。实验室将积极开拓渠道,努力争取国内外各方面的支持,筹集研究经费。

实验室研究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研究经费按科研课题一次核定,分年拨付。双重资助的科研课题,实验室核给预算差额部分。

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办法、研究经费结余处理等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实验室承担的国家、部门及其它各类课题的研究经费,均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八、科研成果管理

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结果),发表论文时,著实验室名,注明完成者所在单位;实验室部分资助的研究课题,可并著实验室名与完成者单位名。论文发表前,要报经实验室审阅。

实验室资助与部分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归实验室和完成者所在单位共有;自带经费和课题来实验室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归完成者所在单位所有。

实验室资助和部分资助的研究项目完成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有关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有关材料由实验室存档备查。

实验室取得的成果,由其依托单位统一归口报请上级各项成果奖励。

九、附则

本条例由武汉轻工大学负责解释。

实验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其它管理办法、规定。

 

汇编二: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

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术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学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及相关领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应用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术委员6人,常务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由武汉轻工大学选拔推荐,正主任报请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聘任,副主任和学术秘书、委员均由武汉轻工大学聘任。

三、学术活动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施对工程中心的学术领导,听取上年度工程中心科学研究与学术工作总结,评议、审定工程中心下年度科学研究与学术工作计划,审议决定工程中心的研究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和其它课题,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论文答辩和成果评审等事宜。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程中心主任主持。

遇工作需要时,学术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汇编三: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计划和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科学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出成果、出人才,根据《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和武汉轻工大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计划管理

研究中心在开放研究课题立题上实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定,所有开放研究课题,一律实行科研项目合同制。开放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

1、课题申请、确定程序

国内外凡从事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及相关学科科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研究中心实验室发布的开放研究课题指南范围内的科研课题。申请者可按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指南的规定,按表格要求填写好课题申请书,一起寄送研究中心实验室。

研究中心实验室接受开放研究课题的申请后,对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交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作进一步审定。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进行审议,按多数原则决定资助课题,交由研究中心主任批准执行。

研究中心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直接组织少数具有发展前途的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课题。

为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研究中心实验室将优先考虑青年科技人员的课题申请。

2、课题计划管理

研究中心实验室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全权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科研经费的使用。

课题计划一经批准,课题组长要与研究中心实验室签订科研课题合同,合同内要明确该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研究发展水平与趋势、主要研究内容与关键技术、采用的技术路线与实验方法、科学研究的分阶段目标和最终成果、所需经费与开支范围等。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组须在年初向研究中心编报年度研究计划,年终书面汇报当年课题研究执行情况及经费开支情况。没有报送相关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研究中心将视其为自动放弃课题,停止拨款,并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开会期间,课题组长有义务到会向学术委员会汇报有关科研实施情况。

科研课题结束后,课题组长要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总结材料,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论文)和经费决算,归档技术资料。课题组长有义务提交研究中心建立健全科研课题所需技术档案。

二、科研经费管理

研究中心实验室科学研究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1、研究中心实验室经费来源

研究中心实验室科学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并积极开拓渠道,努力争取国内外各方面的支持,筹集研究经费。

2、科研经费管理

研究经费按课题核算,实行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经费的使用范围为:支付试验材料与试剂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费、测试费、课题组成员差旅费和文印材料费等。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记帐结算。

课题研究经费实行包干制,原则上研究经费核定后不再追加经费。课题研究经费须按《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课题结束后,结余经费和课题组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须上交实验室,实验室对结余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奖励课题组成员。

三、科研成果管理

1、科研成果归属

凡工程中心实验室全额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结果),发表论文时,署完成者名与工程中心名,注明完成者所在单位;工程中心部分资助的研究课题,署完成者名,署实验室名与完成者单位名,排名按任务书的约定排列。论文发表前要经工程中心审阅,发表后须交工程中心原文存档。

工程中心全额资助与部分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归工程中心和完成者所在单位共有;自带经费和课题来工程中心实验室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归完成者所在单位所有,但要在论文和上报材料中注明该项研究在工程中心进行。

工程中心实验室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的研究项目完成后,由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有关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有关材料由工程中心存档备查。

工程中心实验室取得的成果,归口依托单位统一报请上级各项成果奖励。

有条件时,工程中心将建立奖励基金,对在工程中心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汇编四: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为规范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开放基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工程中心开放基金主要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科研项目费和其它来源经费,开放基金用以资助经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专款专用。

一、开放课题的申请对象

1、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国内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科研人员;

2、根据工作需要,应工程中心邀请来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3、自带课题(经费)来工程中心工作的科研人员。

二、开放课题的申请、立项

1、工程中心实验室每年十月份安排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按申请书格式认真填写和申报。

3、开放课题申请结束后,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工程中心召开学术委员会,对通过开放课题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审。

4、每年底以前由工程中心实验室发出通知,获准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三、开放基金使用范围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费等。

2、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印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3、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

4、工程中心公共性开支、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业务管理费占基金总额5%

5、机动费占基金总额10%

6、工程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科研津贴等,占基金总额5%

7、项目工作人员奖励津贴。

四、开放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按获准资助课题的批准书规定为准),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项目基金一次核定,分期下拨。

每个获准项目,经费的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限额使用。

项目经费按100%拨给获得资助的单位。

本年度批准的项目基金结束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项目结束后所余经费、原材料、仪器器材等一律交工程中心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室将根据结余情况给项目组成员适当奖励。

如检查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工程中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报学术委员会。

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工程中心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开放基金课题和成果管理

凡由本工程中心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每年度必须按年度计划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按课题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工程中心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在工程中心检查课题进展情况时,发现未完成计划或原课题有问题时,工程中心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工程中心每年评选出一项特别优秀的研究成果,并纳入下一次资助计划,优先获得滚动资助。

鼓励外单位与工程中心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共享。

获工程中心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 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中心基金资助

  

汇编五: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中心开放、服务管理办法

1.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中心坚持以全心全意为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热忱欢迎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携带项目、经费,到本工程中心利用有关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等工作。

2.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同时,工程中心积极为社会提供样品检测、科技开发等服务。

3.工程中心开放、服务的目的是发挥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为了便于管理适当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仪器设备的易损部件更换,试剂、材料和标样消耗,以及仪器、设备的常规养护和维修等。

4.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通过管理和运行机制创新,做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5.校内外科技人员携带项目和经费在工程中心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申请、审批程序是:(1)申请人填写《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申请表》一式两份;(2)工程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的研究课题的意义、目标、内容、时间进行审议;(3)主管校领导审批;(4)工程中心将在一周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6.获准在工程中心实验室从事研究的人员,应能够较熟练地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并承担实验所需的有关材料、试剂、标样和仪器设备的易损耗零部件费用。

7.在课题结束时,研究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向工程中心提交《武汉轻工大学工程中心实验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工程中心实验室根据研究人员的成果及工作表现,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由工程中心存档,另一份寄研究者所在单位(部门)。

8.各类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及工程中心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工程中心实验室的管理。

9.对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研究人员使用前应经工程中心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工作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10.自带课题和经费在工程中心实验室进行开放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研究成果以原所在单位为主,但在有关论文或技术文件中应对工程中心实验室加附注说明,名称为 湖北省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

11.工程中心实验室为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检测及其它服务的程序是:(1)申请人与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就实验内容、时间进行协商;(2)根据协商结果,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保管,另一份交办公室留存;(3)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交费;(4)工程中心主任审批并签署意见。

12.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先预交服务费用总额的50%,交费程序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直接交费或转帐均可。有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13.工程中心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发扬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积极配合流动研究人员的工作。确因缺乏试剂、标样、方法或仪器等原因暂时不能提供开放服务,应向服务对象耐心说明,通过彼此沟通、相互协商、共同努力早日解决问题。

14.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工程中心。

 

汇编六:工程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养护、操作。

2.实验室的所有研究人员有权使用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

3.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前,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4.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分室账,管理人员每年与各分室核查账物,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对于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定位存放。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不得带病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组织维修。

6.为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所有精密量具均需定期校准,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7.本实验室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分室互借要进行登记。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应严格按有关办法执行。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各分室管理员管理,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

8.仪器确已损坏,无法修复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填写仪器报废单,经主任批准后,按资产管理权限上报。

  

汇编七: 工程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具体实施,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求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对使用人员在保管、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培训和监督,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的个人提出意见,对不听劝告者作停止其使用权,造成损失者予以处罚等。

第二条 大型仪器的使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使用培训制度,使用人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前要签定《仪器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责任书》,使用中小型仪器要经过仪器负责人认定能够独立使用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条 使用人在借用仪器前要认真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借用人、仪器名称、校内编号、型号、数量、借用日期、归还日期,收费设备还要写明使用机时,分析设备要写明分析样品数。 实验室仪器借用时间为一个月,期满后可续借,对不办理续借手续者,管理员有权索回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用毕,借用人要与管理员联系办理归还手续。管理员应清点设备数量,检查仪器工作情况,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准归还,若有问题,使用人必须写下书面报告备案。

第五条 任何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均不准私自拆卸,对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拆卸损坏设备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处罚。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当事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借用人绝对不许把仪器设备转借他人。实验室将对转借借用人实施暂停使用实验室所有仪器不超过两个月的惩罚。对因转借造成仪器丢失的借用人,实验室将要求当事人承担全面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仪器因科研试验需要借出校外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归还仪器时负责人应对仪器进行检验,确认完好无缺,如有损坏,借用人员应承担仪器的修理费用。

第八条 仪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向实验室主任申报所需易损、易耗及备件情况。

第九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员要及时维修,不能自己维修时要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不得无故拖延,以保证仪器的完好率。

第十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时,有关人员应保留现场并及时联系仪器负责人,使用者不得自行处理,但要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写成书面报告,待实验室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各项资料随仪器保存,有多份资料时要交由资料管理员统一存放。使用者在使用这些资料时,不能带出室外,阅读后须放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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